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
電能轉供
  • 依據「電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 依據「電業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
併網型直供
  • 依據「電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 又「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併網型直供:用戶得同時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以及聯結電力網由公用售電業供電, 並可由輸配電業給予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各項公告費率 (pdf)
審查及申請程序
  • 1、申請適用對象


    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轉供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或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轉供自用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 2、審查資料


      電能轉供計畫書( pdf | doc )   電能轉供應檢附文件( pdf )
  • 3、審查收件窗口


    • 再生能源發電業發電設備電源併網點所在地之區營業處
    • 再生能源售電業電能轉供之最大裝置容量發電設備電源併網點所在地之區營業處
    •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電源併網點所在地之區營業處
  • 4、審查通過

       本公司將於審查通過後函覆申請者。

  • 5、申請

    至原申請之區營業處依「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營運規章」提供相關申請文件。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 郵遞區號:100208 總機:(02) 2365-1234

客服專線:1911 (免付費,公共電話除外,通話時間限制 5 分鐘) 政風檢舉電話:(02) 2366-7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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